合同編號:
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業主):
乙方(物業服務人):
說 明
1.本合同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業主(含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人簽約時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由物業服務人按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并由業主支付費用的活動。
3.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做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4.雙方當事人簽訂本合同時應當認真核對合同內容,合同一經簽署,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業主):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
負責人:
(此項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填寫)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物業服務人):
[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其他物業管理人]
(物業服務人是服務企業、專業單位請填1,其他物業管理人填2)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2.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甲方以[公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方式][協議方式]選聘乙方提供物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及《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 。
類型:[普通住宅][辦公][商業][其他] 。
坐落位置:北京市 區 路(街) 。
規劃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規劃平面圖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分別見附件1、2。
第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
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地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其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
(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
第二部分 物業服務事項及期限
第四條 乙方指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為: ,聯系電話: 。乙方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于7日內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五條 乙方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的授權制訂物業服務的有關制度;并按照有關制度和計劃組織實施;管理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
2.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3。
3.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4。
4.負責共有綠地、景觀的養護和管理。
5.負責清潔衛生服務,包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等。
6.負責協助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負責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資料。負責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保管相關檔案和資料。
8.配合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業主共有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單位做好相關設施的供水、供電等工作,并與產權單位約定設施運行、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責任和物業服務事項。
9.其他服務事項: 。
第六條 物業服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標準
第七條 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提供住宅的物業服務:
1.北京市現行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的 級物業服務標準,詳見附件5。
2.選擇北京市現行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不同等級的具體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6。
甲、乙雙方約定的北京市現行住宅物業服務標準范圍以外的具體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6。
第四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
第八條 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收費為[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九條 包干制
1.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2.盈余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內容。
3.乙方應當按規定向甲方公布物業服務收支情況。
4.甲方應當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年] [季]交納物業服務費,具體于 前交納。
第十條 酬金制
1.物業服務費由甲方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預先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2.物業服務費為所交納的甲方所有,其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乙方辦公費用。
(7)乙方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乙方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項下所有義務需要的其他費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計 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業服務支出應當全部用于本合同約定的支出,年度結算后結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后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另行交納。
5.乙方應當向甲方公布物業服務年度計劃和支出年度預決算,并按[季][半年] 向甲方公布物業服務費的使用情況。
6.甲方應當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年] [季]交納物業服務費,具體于 前交納。
第十一條 乙方對甲方物業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服務的,應當與甲方另行簽訂服務協議,服務事項、標準及費用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第十二條 物業裝飾裝修前,甲方與乙方簽訂書面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乙方應當告知甲方相關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垃圾堆放和清運要求以及費用、施工時間等事項,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甲方所在樓內公示。除收?。垩b修管理費] 元、[裝修保證金] 元、[裝修垃圾清運費] 元、[ ]費用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甲方完成裝修后,應當通知乙方進行裝修檢查。經檢查裝修活動未出現損壞、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線,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等違法、違規情形的,乙方應當在檢查合格后7日內將裝修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三條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機動車停車服務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停車管理委托協議進行約定,乙方應當與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停車服務費按 元/車位·月的標準收取。
第十四條 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委托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甲方購買或使用。
第十五條 在物業服務期間,甲方轉讓或出租其物業專有部分時,應當將本合同、本小區管理規約以及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出租情況告知乙方。甲方轉讓物業前,應當與乙方結清相關費用。
第五部分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2.監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
3.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并監督實施。
4.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5.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收益權。
6.遵守本小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7.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8.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9.應當配合乙方實施物業管理。
10.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
11.應當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
12.有關法律、法規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規范及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并收取物業費。
2.及時向甲方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3.定期聽取甲方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甲方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
4.對違法建設、違規出租房屋、私拉電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
5.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措施排除隱患或者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6.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不得泄露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獲取的甲方信息。
7.對甲方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本小區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8.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指導、監督甲方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甲方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甲方的影響,并及時恢復原狀。
10.乙方實施鍋爐、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委托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11.乙方可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并或分解后分別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乙方應當將委托事項及受托企業的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乙方與受托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乙方應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承擔責任。
12.乙方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示乙方的服務及收費標準、服務方式、聯系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業主裝修、車位租售、費用使用等相關情況。
13.甲方在合理期限屆滿后拒不交納物業費的,乙方可以對其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14.乙方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乙方在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下,可通過安裝監控攝像頭等方式就拋擲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破壞環境衛生等行為收集相應證據。乙方需妥善保管錄音錄像等證據,不得擅自毀損破壞,并且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開。
15.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16.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六部分 合同終止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6個月,甲方應當與其他業主共同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并將決定書面告知乙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方決定繼續聘用乙方的,應當在本合同屆滿前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乙方不接受續聘的,應當在本合同屆滿前90日書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與其他業主沒有共同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決定,乙方繼續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的,本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告知對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自收到甲方不再續約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履行下列交接義務,并在合同屆滿后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1.移交物業共用部分,包括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區域等。
2.物業共用部分查驗交接以及移交相關檔案資料等,見附件7。
3.甲乙雙方結清預收、代收的相關費用,包括物業費的清算、對外簽訂的各種協議的執行等。
4.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的相關資料。
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乙方應當負責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第七部分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對物業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共同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就乙方的物業服務質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進行評估;乙方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標準的,甲方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同時乙方應當按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在服務期限內擅自撤出的, 應當按照服務剩余期限物業服務總費用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在本合同終止后拒不撤出本物業區域的,應當按照延遲撤出期間物業服務總費用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前述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除不可預見的情況外,乙方擅自停水、停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解決,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合同應當終止的情形外,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解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解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應當按 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行為的,應當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露、漏電、火災、暖氣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等突發事件或者依法配合公安機關工作等情形,乙方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屬于以下情況的,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自身責任導致乙方的服務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
2.因維修養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3.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第八部分 爭議解決
第二十九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或者向物業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方式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部分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書面確認,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補充的內容不得違背本小區管理規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乙方應當將本合同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或房屋主管部門予以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其他約定:
。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規劃平面圖
2.物業構成明細
3.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4.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5.物業服務標準
6.其他服務事項
7.移交資料清單
附件1
規劃平面圖
附件2
物業構成明細
類 型 | 幢 數 | 套(單元)數 | 建筑面積 (平方米) |
高層住宅 | |||
多層住宅 | |||
別 墅 | |||
商業用房 | |||
工業用房 | |||
辦公樓 | |||
自行車庫 | |||
機動車車庫 | |||
會 所 | |||
學 校 | |||
幼兒園 | |||
文化活動場所 | |||
______用房 | |||
合 計 | |||
備 注 |
附件3
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1.房屋承重結構。
2.房屋主體結構。
3.公共門廳。
4.公共走廊。
5.公共樓梯間。
6.內天井。
7.戶外墻面。
8.屋面。
9.傳達室。
10. 。
附件4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電梯:
垂直梯 部。
扶梯 部。
。
2.綠化率: %。
樓間、集中綠地 平方米。
磚石鋪裝 平方米。
。
3.區域內市政:
市政供暖采暖及生活熱水系統 。
[道路][樓間甬路] 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 米。
[溝渠] 。
[蓄水池] 個。
[化糞池] 個。
[污水井] 個。
[雨水井] 個。
變配電系統包括 。
高壓雙路供電電源 。
公共照明設施[路燈] 個;[草坪燈] 個;[ ] 個。
[物業區域的外圍護攔及圍墻] 。
[高壓水泵][高壓水箱] 個。
[污水泵] 個。
[中水及設備系統] 。
[ ] 。
4.燃氣調節站 。
5.消防設施包括 。
6.監控設施包括 。
7.避雷設施包括 。
8.空調設備:[中央空調系統]使用范圍 。
9.電視共用天線 。
10.電腦網絡線 。
11.電訊電話 。
12.地下機動車庫 平方米。
13.地上機動車停車場 平方米。
14.非機動車庫 平方米。
15.垃圾中轉站 個。
16.信報箱 個。
17.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平方米。
18.物業服務用房 平方米。
19. 。
附件5
物業服務標準
附件6
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附件7
移交資料清單
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范本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