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B或C公司)股東決定
(需分立新設公司各出一份,僅供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有限公司(B或C公司)股東 決定如下:
一、同意 有限公司(A公司)擬分立新設
有限公司(B公司)和 有限公司(C公司), 有限公司(A公司)解散。
二、分立前 有限公司(A公司)的債務,由分立后的 有限公司(B公司)、 有限公司(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注:A有限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分立新設的 有限公司(B或C公司)的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 ,認繳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 %,出資時間: 。
四、解散的 有限公司(A公司)共有 家分公司,其中 分公司歸屬于 有限公司(B公司),其中 分公司歸屬于 有限公司C公司)。(或 有限公司(A公司)未設立分公司)
五、解散的 有限公司(A公司)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權共 家,其中持有 有限公司的股權歸屬于 有限公司(B公司),其中持有 有限公司的股權歸屬于 有限公司(C公司)。(或 有限公司(A公司)未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權)
六、委派 、 、 擔任公司首屆董事會董事,任期 年;(委派 為公司董事長)(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請刪除該內容);委派 、 擔任公司監事,并與職工代表監事 共同組成公司首屆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可以只設一名監事,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該項),任期 年。
七、表決通過公司章程。
股東簽字、蓋章: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出席會議股東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有限公司(B或C公司)
年 月 日
注:公司設監事會,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出任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有限公司分立的股東決定(適用解散分立新設董事會、監事會的一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