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動科技創新超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創新能力,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強化戰略科技力量,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營造創新創業創造良好環境,全面提升科技創新治理能力,為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撐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為三年,從2021年至2023年。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安排、分類管理、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共同管理,各負其責。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審核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二)會同省科技廳制定和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工作。
(四)對專項資金支出實施財政監督。
(五)會同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后的資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科技廳主要職責:
(一)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支出預算。
(三)制定年度專項申報指南、專項資金申報通知。
(四)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監控,開展部門評價和單位自評。
(五)負責對執行期滿或者應當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的報請撤銷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組織實施、驗收、資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專項資金支出績效監控和評價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支持項目與資助對象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以下項目:
(一)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用于列入省級科技計劃的各類項目。
(二)引才引智項目。用于國家級外專工作平臺建設、示范推廣和高端外國專家補助;省級引才引智的項目、省級引才引智基地建設。
(三)高水平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用于國家級高水平科技研發創新平臺的建設配套、運行費用和首席科學家工作經費等;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用數學中心等科技研發創新平臺的獎勵補助。
(四)創新券補助。用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活動中對外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費用進行的后補助。
(五)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獎補。用于培育省級高新技術企業。
(六)科技小巨人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獎勵。用于省科技小巨人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獎勵。
(七)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用于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
(八)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用于扶持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中成效顯著的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
(九)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研發獎補。用于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研發費用的后補助。
(十)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用于鼓勵企業購買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十一)省科技保險保費補貼。用于由科技部、中國保監會確定的科技保險中的A類險種(4個險種)、B類險種(3個險種)以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等8個險種保費補貼。
(十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
(一)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資助對象是省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揭榜掛帥項目資助對象試點可以由省外單位承擔。
(二)引才引智項目資助對象是國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國際化示范學院、高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等;省級引才引智計劃實施單位和省級引才引智基地。
(三)高水平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資助對象是省內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用數學中心等;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用數學中心等科技研發創新平臺。
(四)創新券補助資助對象是省內科技型中小企業。
(五)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獎補資助對象是備案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
(六)科技小巨人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獎勵資助對象是省內科技小巨人企業。
(七)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資助對象是省內當年度研發經費內部支出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和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
(八)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資助對象是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經省科技廳評估命名的省內技術轉移機構,以及經省科技廳授權設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
(九)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研發獎補資助對象是通過一致性評價或再評價并符合有關條件的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十)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資助對象是購買重大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實施轉化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企業。
(十一)省科技保險保費補貼資助對象是參加科技保險的我省高新技術企業。
(十二)其他資助對象是承擔有助于提高我省科技創新能力,落實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目標項目的單位。
以上資助對象原則上不含計劃單列市。
第三章 經費開支范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經費支出范圍:
(一)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支出范圍:按照《關于印發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7〕41號)及《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閩財教〔2019〕12號)確定的范圍列支。
(二)引才引智項目經費支出范圍:專家交通費、專家工薪、專家咨詢費(講課費)、專家補貼、專家生活費及其他費用等。
(三)高水平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項目、創新券補助、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獎補、科技小巨人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獎勵、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研發獎補、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省科技保險保費補貼等經費支出范圍:以上經費屬后補助與獎勵性資金,由單位統籌使用。
(四)其他項目經費支出范圍:根據不同項目類型特點,采取前補助方式資助的,可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創新能力與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支出;采取后補助與獎勵性資助的,由單位統籌使用。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中安排的項目,撤銷的,經費按規定收回;驗收不合格或中止的,剩余的經費按規定收回。收回經費繼續用于安排其他科技創新項目。
第四章 申報程序與分配方法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按指南編制發布、組織申報推薦等工作程序進行。2022年科技計劃項目在上年度10月底前完成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等組織工作,于當年度6月底前完成項目評審立項和經費下達;2023年科技計劃項目于上年度7月底前完成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等組織工作,在當年度預算下達前完成評審工作,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完成項目立項和經費下達??萍贾卮髮m?、定向申報項目等科技計劃項目圍繞省委、省政府年度任務組織申報評審,確保資金及時下達。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以問題為導向,以需求為牽引,廣泛吸納各方意見,反映產業技術需求,按專項資金支持的各類項目,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可根據需要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提高指南的科學性、廣泛性。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要按照財政轉移支付相關規定,于當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至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部門,并在下一年根據各設區市財政、科技部門上報補助項目實際完成情況,對上年提前下達預計數進行適當調整,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的60日內會同省財政廳下達資金。市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財政轉移支付預算后,應在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前補助(無償補助)、后補助(無償資助、績效獎補、風險補償)等支持方式,根據專項資金項目屬性確定具體支持方式。專項資金分配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資金支持的項目、相應的職能任務及相關的考核管理辦法進行分配。
專項資金的具體分配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專項資金預算額度為限,并由省科技廳按照相關項目實施細則、年度項目指南等相關文件規定,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省科技廳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中虛報、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專家咨詢費可按《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7〕41號)及《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閩財教〔2019〕12號)規定的專家咨詢費標準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從事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的專家,但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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