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家居定作合同
為了維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作商品基本情況
商標/品牌 | 商品名稱 | 規格型號 | 材料 (主要材料/面料/五金) | 輔料 | 顏色 | 數量 | 單價 (元) | 合計 (元) | 備注 |
總價款:¥: 元 | |||||||||
其他相關費用: □送貨費 元 □安裝費 元 □測量、設計費: 元 □其他費用: 元 總計金額(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 元 |
第二條 定作設計
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小區物業、水、電、氣、暖等的裝修規定。承攬方應依據定作方需求在 時將設計圖紙一式兩份交定作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承攬方對設計方案提出保密要求的,定作方應遵守保密義務。設計圖紙經雙方確認后,經雙方同意方可更改并重新書面確認。更改所造成的責任(延期交貨、安裝和費用增減及損失),由更改方承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定作方在簽約時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定作方在簽約時支付 元定金(不得超過全部價款的20%),余款 元應在 時付清。定作方違約退貨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承攬方違約不能交付定作商品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 定作商品交付
□承攬方送貨 / □定作方自提 交貨時間: 年 月 日;交貨地點: 。
□承攬方安裝 承攬方在 時完成定作商品的安裝和調試。定制商品安裝、調試完畢后,定作方應當自安裝、調試完畢起 日內進行驗收,并書面確認。安裝地點: 。
第五條 售后 正常使用條件下,本合同項下的定作商品“三包”期限為 ,如出現質量問題,承攬方應承擔定作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保修期內,承攬方在接到定作方維修通知 日內,派專人免費維修。因使用不當造成的產品損壞,定作方應支付維修費用。
第六條 違約金
1.承攬方遲延交付定作商品的,應每日向定作方支付遲延交付定作商品價款 %的違約金,遲延超過 日的,定作方有權解除合同,但因定作方原因導致的遲延除外。
2.定作方逾期付款的,應每日向承攬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額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的,承攬方有權解除合同,但因承攬方原因導致的逾期付款除外。
3.定作方自提定作商品的,遲延提貨超過 日的,應每日向承攬方支付 元的保管費用,但因承攬方原因導致的遲延除外。
4、經法定家居定制商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定制商品的有害物質限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的,乙方有權無條件退貨,并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檢測費、交通費、誤工費、損失費等損失,并承擔總價款 %的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約定: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市場主辦單位、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1.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與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方執 份;承攬方執 份;主辦單位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請認真閱讀通用條款、風險提示及承攬方提供的其他書面材料,經確認無誤后再簽訂本合同。
定作方(定作方簽章): | 承攬方(承攬方蓋章): | 主辦單位(蓋章): |
聯系電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號): | |
經辦人(簽字): | ||
聯系地址: | 住所: | 服務電話: |
服務電話: |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通用條款
一、測量、設計與監督
1.承攬方應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實地測量,并按定作方要求制作符合技術要求的設計方案及圖紙;定作方認為承攬方設計方案及圖紙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承攬方。承攬方接到通知后,應與定作方及時溝通,修改設計方案及圖紙。
2.定作方有權對定作商品使用材料的質量、數量等進行監督檢驗,但不得妨礙承攬方正常工作。
二、安裝與驗收
1.定作方應在約定安裝時間前為承攬方入場安裝提供所需的必要條件。
2.承攬方在完成定作商品的安裝后,應對定作商品質量自行檢驗,自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定作方驗收。
3.定作方應在承攬方交付時對定作商品的定作商品基本情況、包裝、有無外觀瑕疵等進行驗收,并對《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等材料是否齊全進行確認。定作方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由雙方協商達成解決方案,并以書面方式進行確認。
4.實木制品(實木貼面、封邊、實木地板等商品)和天然石材存在自然色差及不同紋理是不可避免的。藝術玻璃圖案比例、人工色差與樣品略有差別,均屬正常現象并非質量問題。
三、質量標準
1.定作商品涉及水、電、氣改造的,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相關技術規定。
2.承攬方所提供的材料應符合《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和其他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3.承攬方交付的定作商品應符合合同約定和國家、行業關于產品質量、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4.定作商品為兒童家具的,應符合《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GB 28007)及相關產品的國家、行業等標準的要求。
5.承攬方安裝后應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有關質量證明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
四、違約責任
1.因承攬方原因導致定作商品未達到有關質量標準的,承攬方應修理或重作。因修理或重作造成遲延交付的,按第六條“違約金”第1款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經承攬方修理或重作后,仍未達到質量標準的,定作方有權解除合同,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相應的檢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2.定作方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攬方;給承攬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定作方應協助承攬方完成工作。如因定作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方不能完成定作工作的,承攬方可以催告定作方履行協助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經催告,定作方仍不履行的,承攬方有權解除合同。
4.設計圖紙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因一方原因更改設計圖紙的,由更改方承擔延期交貨安裝、費用增加、損失承擔等責任。
5.在部分或全部商品安裝完畢后,若非因承攬方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貨物需要多次拆卸、安裝,定作方有義務協助承攬方安裝完畢,因此造成的運費、人工等費用,由定作方承擔。
6.承攬方或主辦單位做出對定作方更有利的責任承諾的,按照該承諾執行。
7.在展銷會或市場內簽訂的合同,展銷會或市場主辦單位應在合同上蓋章并留存本合同。定作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的,承攬方可要求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主辦單位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承攬方追償。
風 險 提 示
1.定作多件商品或者對定作商品有更細致要求的,可另附清單作為合同附件,但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舉的項目和參數,以免產生消費糾紛。
2.定金是保證合同訂立或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交易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使用定金規則。請在支付定金前,充分了解“定金”的法律概念,知悉違約的法律后果。如不想接受定金規則約束,建議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先付預付款”的方式。
3.在簽署合同前,交易雙方應當仔細閱讀“違約責任”有關條款,充分了解構成違約的情形和后果,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違約金比率。
4.請定作方注意留存發票、收據、合同等重要交易憑證和資料,作為將來主張權利的證據。
5.請在充分考量費用成本、時間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選擇糾紛解決途徑。
6.家居市場、展銷會主辦單位和其他主辦單位在本合同中簽章,目的在于證明本合同項下商品確為從本家居市場、展銷會或其他主辦單位處購買。定作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按照通用條款中“四、違約責任”條款第五項請求家居市場、展銷會主辦單位先行賠償。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居市場、展銷會主辦單位另外作出有利于買方承諾的,依照法律規定或其承諾執行。
7.目前無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家居定作商品的“三包”期限及其義務、責任內容,對此雙方當事人可自行約定。
8.通用條款第三條第5項中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有關質量證明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為列舉方式,承攬方只需提供其中之一,足以證明產品質量合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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