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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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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辦發〔2018〕30號)等要求,以及我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列入省科技計劃支持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專項資金。項目經費主要用于支持在我省(計劃單列市除外,如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開展各類科學技術活動,主要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條件與平臺建設、科技交流與合作、科技成果轉化等。實施“揭榜掛帥”“賽馬”等新型組織機制的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由省外單位承擔。

      第三條  項目經費采取包括事前直接補助、事前立項事后補助、事后立項事后補助等多種支持方式。采用事前直接補助、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經費按以下規定管理,其他支持方式應另行制定經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  項目經費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支持,放管結合、合理配置,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公正公開、注重績效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項目經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項目主管機構職責:

      負責研究制定項目經費管理制度,研究確定年度項目經費總體投向;負責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和預決算編制;負責組織對項目經費開展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含主管部門,即項目任務書中的丙方,下同)職責:

      建立符合項目特點的經費內部監管機制,做好項目經費過程管理,強化經費使用規范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監督力度;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落實項目經費以外資金及相關配套條件;配合有關部門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自查、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等。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等方面的經費管理職責。

      (一)負責建立和完善單位內控機制。制定和完善與項目經費管理有關的預算、支出、報銷等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和公示績效支出使用的分配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三)負責審核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按照項目有關匹配資金的約定,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

      (四)負責據實核準項目設備費的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結余經費使用、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在單位內部主動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購置、研究成果、結余資金等事項信息,并接受內部監督。

      (六負責有關財務文件的歸檔保存,接受有關部門的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等。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首席專家)職責:

      負責做好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工作,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中的經費管理職責;負責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核準項目預算調整方案(除設備費預算調增外);嚴格遵守科技項目經費管理的各項規定,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等。

       

      第三章  項目經費支出范圍

       

      第十條  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組成。項目承擔單位履行本職工作的經費和其他與項目不相關的經費不在該列支范圍。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和勞務費。

      (一)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二)業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具體內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支出。

      2.測試化驗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項目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限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制作等所支付的費用。

      3.燃料動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暖、燃料消耗等費用。不能單獨計量的,應列入間接費用。

      4.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及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所發生的國際旅費、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支出。

      5.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支出主要用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資料購買及印刷、文獻檢索、專業通訊、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支出。

      “三類高質量論文”外的論文版面費列支原則上不得超過2篇,在國家發布的學術期刊“黑名單”或預警名單上發表的論文版面費不得列支。

      6.其他相關支出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業務費支出。

      (三)勞務費: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1.項目聘用人員指項目承擔單位臨時聘用的科研人員和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或聘用協議等方式組織參與項目研究的人員,包括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等人員。

      2.勞務性費用包括支付給項目聘用人員的工資、補貼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支出。

      3.咨詢專家的費用(以下簡稱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專家咨詢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1)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元/人天(稅后)。

      2)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咨詢費標準為3600元/人天(稅后)。

      以會議(包括視頻會議)、現場訪談或者勘察形式組織專家咨詢活動的,活動為半天的,按以上標準的60%執行;活動不超過2天的,按以上標準執行;活動超過2天的,第3天及以后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邀請省外專家參加現場活動的,可給予往返補貼1000元/人次。

      以通過信函、郵件等通訊方式(包括非會議形式的網評)組織專家咨詢活動的,專家咨詢費按人次(項)計算,每人次(項)按以上標準的10-30%執行。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一)績效支出。是項目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其支出不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二)管理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

      (三)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5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物理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和省創新戰略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8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十三條  對全時全職承擔省科技計劃項目任務的負責人(首席專家)及引進高端人才,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立項簽訂任務書時,與省科技廳商定人員名單和年薪標準,并報省財政廳、人社廳備案。年薪所需經費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

      第十四條  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可在項目驗收通過后,從省屬公益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專項、基礎研究項目經費的直接費用中,提取不超過20%的費用作為獎勵經費,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內統籌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

       

      第四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

      第十六條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要求

      (一)項目經費預算由經費來源(收入)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構成。經費支出預算應當按照項目經費支出范圍編制,并對各項經費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等進行說明。

      (二)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三)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應當根據合作協議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經費預算應當由項目負責人、科研財務助理與項目承擔單位財務人員等共同參與編制。

      具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按《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說明》(附件1)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對利用“福建省大型科研設施儀器管理服務平臺”科技資源能夠滿足項目實施需要的,省科技廳不再批準利用項目經費重復購置。凡是項目經費全額或部分出資新購置單臺套價格50萬元或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省科技廳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查重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新購置科研儀器設備預算編制審核的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預算評審和審批

      (一)省科技廳合并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

      (二)預算評審應當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滿足相關回避要求。

      (三)省科技廳可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重大項目的經費預算進行評審。

      (四)在聽取專家或中介機構評審意見的基礎上,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對特別重大的項目還可對經費預算組織專門論證。

      (五)項目立項和經費審定后,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計劃和經費。

      第十九條  對批準立項并分年度實施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將分年度項目經費直接列入年度預算,會同省財政廳下達。

      第二十條  實行經費包干制的項目,無需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第五章  項目經費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與項目實施管理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含預算),項目任務書中項目經費預算作為項目預算執行、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項目經費管理法人主體責任,正確行使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建立健全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加強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確保項目經費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項目經費實行專項管理,進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會計核算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會計機構和內控制度,由專職的財務人員負責項目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不同來源的項目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即在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一級科目之下,按照規定的項目經費支出范圍設置明細科目,按支出范圍與標準執行,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預算單位的,可一次性申請項目經費全部用款計劃并自行選擇支付方式隨時支付;也可提起項目經費支付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將項目經費直接撥付至單位專用賬戶。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于設備、大宗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咨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或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七條  完善公務卡管理

      (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材料和測試化驗加工等支出,按相關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在不具備刷卡條件的情況下,經單位同意可不使用公務卡結算。

      (二)對于參與科研項目1年以上,并負責科研經費支出報銷業務的項目聘用人員,經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批準后,可以辦理并使用公務卡。

      (三)科研項目中的臨時聘用人員、研究生等不具備公務卡辦卡資格的參與人員,因執行項目任務產生的差旅費等支出,經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批準后,可不使用公務卡結算,但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應優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取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對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財政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并符合要求的項目,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九條  項目經費中的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支出應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參照國家、省內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項目承擔單位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費用,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

      (二)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其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干制。

      (三)高校、科研院所為完成項目任務目標的出國(境)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次數、天數,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予以安排。

      項目承擔單位為完成項目的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第三十條  項目經費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負面清單):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超標準列支項目經費;

      (五)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經費;

      (七)通過編報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經費;

      (八)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九)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項目經費預算執行。項目經費預算確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以下調劑范圍和權限,履行相關程序:對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間接費用預算調劑不得超過間接費用原預算總額。由多個合作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合作單位預算調劑由牽頭的項目承擔單位核準。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費結轉結余管理。

      (一)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二)項目驗收通過后,結余經費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經費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結余經費管理,建立健全結余經費盤活機制,加快結余經費使用進度。

      第三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承擔的項目經費在10萬元及以下的基礎性研究小額資助項目(包括省創新戰略研究項目、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和青創項目)實行經費包干制。

      (一)實行經費包干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規范有效使用。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資金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在項目經費支出范圍內自主決定經費使用。

      (二)對于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三)項目執行期滿后,項目負責人應當編制項目經費決算,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按規定辦理項目驗收手續。包干制項目驗收通過后,結余經費留歸項目負責人自主用于其他研發活動。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結題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辦理項目經費決算,提交《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總決算表》,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后,上報省科技廳,作為項目驗收結題的必備條件。項目承擔單位已注銷、破產或失聯的,經項目實施管理機構核實確認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不再要求編制項目經費決算。

      第三十五條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不予撥付,已撥付未使用完的項目經費全部予以收回;驗收基本合格的項目,不再下達結轉經費(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在計劃經費額度內按驗收核定實際經費80%下達);撤銷的項目,項目經費全部收回;中止的項目,剩余經費應全部收回。上述應收回經費應按要求的時限交回,否則,將限制相關項目承擔單位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格。

      第三十六條  項目經費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任務重大調整和變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使項目中止或撤銷而影響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告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適時組織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應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項目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四十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可采取隨機抽查、績效考評、資金核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監督工作;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和內部控制,項目經費撥付的及時性,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抽查。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項目申報立項及經費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  項目實施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屬項目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項目經費管理責任,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確保項目經費安全。

          第四十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出現第三十條有關情形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采取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收回項目結余經費、追回已撥經費、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經費預算審核下達、項目經費分配等環節,中介服務機構、咨詢評審專家等在項目審計和評審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咨詢評審專家等參與項目經費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違規或失信行為,進行信用記錄。科研誠信記錄信用結果作為項目立項、科技經費安排、咨詢專家遴選等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第四十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17〕41號)和《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閩財教〔2019〕12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本文即為下載該附件)

      1.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說明

      2.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助經費預算表(承擔單位填制)

      3.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助經費預算表(合作單位填制)

      4.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助經費預算匯總表

      5.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助經費總決算表

      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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