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的和制定依據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立足“雙萬”新起點,以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為抓手,加快打造大灣區人才集聚新高地,根據《關于我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7〕1號)、《關于加快新時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粵組通〔2017〕46號)等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措施概覽
本辦法有關工作措施共六項,包括實施創新人才引進計劃、創新人才提升計劃和創新人才見習計劃,以及打造博士人才培養載體、發揮招才引智平臺效能、推動人才服務社會化。
三、政策措施介紹
(一)實施創新人才引進計劃。全面擴大創新人才流入,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人才給予綜合補貼。
1.申領綜合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22年1月1日后(含當日)引進我市(引進時間以首次在我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為準);
(2)引進前已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或引進前已具備中級以上職稱(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或引進前已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上年度在我市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3萬元以上;
(3)申請綜合補貼時已與我市用人單位(黨政機關、財政全額供養的事業單位除外)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起始時間須為2022年1月1日后(含當日)],且已連續在該單位工作滿6個月并仍在該單位工作(在該單位工作的情況以在該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記錄為準);
(4)引進后在我市連續申報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滿6個月。
2.綜合補貼標準如下:
備注:1.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僅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為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或可對應相應層級職稱的職業資格。2.不分正副高級的高級職稱(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按副高級標準執行。3.本辦法所稱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須能夠在“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網站http://zscx.osta.org.cn/查詢到。
3.申請人限以一種條件類別申領綜合補貼,補貼標準按其首次提出申請時的戶籍信息確定。申請人已申領我市相同類型補貼的,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4.申請人申領的綜合補貼采用分年發放方式的,須逐年提出補貼申請,且申請當年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申請人首次提出綜合補貼申請時具有我市戶籍,但第二年或第三年提出申請時已不再具有我市戶籍的,不再受理其申請。
5.已申領綜合補貼的,不得再以同一分類內的同一條件類別或更低層次條件類別申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能力提升培養資助。
(二)實施創新人才提升計劃。大力推動人才資源開發,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能力提升培養資助。
1.申領能力提升培養資助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我市戶籍;
(2)申請能力提升培養資助時已與我市用人單位(黨政機關、財政全額供養的事業單位除外)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已連續在該單位工作滿6個月并仍在該單位工作(在該單位工作的情況以在該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記錄為準);
(3)在我市連續申報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滿6個月;
(4)2022年1月1日后(含當日),在我市工作期間(以在我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記錄為準)取得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或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或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
2.能力提升培養資助標準如下:
備注:1.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僅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為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或可對應相應層級職稱的職業資格。2.不分正副高級的高級職稱(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按副高級標準執行。3.本辦法所稱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須能夠在“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網站http://zscx.osta.org.cn/查詢到。
3.同一條件類別的能力提升培養資助每人限申領一次。同一分類內,已申領較高層次條件類別的能力提升培養資助的,不得再申領較低層次條件類別的能力提升培養資助。
(三)實施創新人才見習計劃。鼓勵創新人才來莞見習、實習或實訓,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見習補貼。
1.申領見習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22年1月1日后(含當日)到我市用人單位(黨政機關、財政全額供養的事業單位除外)見習、實習或實訓;
(2)到我市用人單位見習、實習或實訓時,須為在讀或畢業2年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碩士或博士研究生,或在讀境外的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取得境外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不超過2年。
2.見習補貼標準如下:
3.同一條件類別的見習補貼每人限申領一次。申請人已申領我市相同類型補貼的,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四)打造博士人才培養載體。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大型工業企業、建有研發機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長性高新企業等單位創建廣東省博士工作站。對成功設立廣東省博士工作站的單位,由市財政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建站資助。
(五)發揮招才引智平臺效能。依托我市建立的國內人才工作站,在重點高校和科研院所集聚城市舉辦人才政策推廣專場、企事業單位人才招聘活動等。由市財政對每個國內人才工作站給予每年10萬元的基本運作經費,并根據其推薦人才的條件類別和數量給予績效獎勵。
1.績效獎勵條件如下:
2022年1月1日后(含當日),推薦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或具備高級職稱(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人才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合作協議等),且該人才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6個月(在該單位工作的佐證依據以申報公告為準)。
2.績效獎勵標準如下:
備注:1.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僅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為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或可對應相應層級職稱的職業資格。2.不分正副高級的高級職稱(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按副高級標準執行。
3.推薦的人才入選我市特色人才的,根據特色人才特殊政策相關引才獎勵標準,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績效獎勵。
(六)推動人才服務社會化。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科技服務機構、行業協(學)會等單位有序參與和承接人才評價、人才課題調研、人才項目評審及監管等人才服務工作,著力提升人才服務水平。
四、需說明的內容
(一)有關名詞定義
1.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2.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僅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為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或可對應相應層級職稱的職業資格。
3.本辦法所稱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須能夠在“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網站http://zscx.osta.org.cn/查詢到。
(二)有關時間界定
1.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或取得相關學歷(或學位)的時間,以相應學歷(或學位)證書上的落款日期為準。
2.本辦法所稱的具備或取得相關職稱的時間,以相應職稱證書上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日期或考核認定通過日期為準。
3.本辦法所稱的具備或取得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時間,以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上的批準日期為準。
4.本辦法所稱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級技師(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一級/高級技師)的時間,以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上的發證日期為準。
(三)用人單位界定
對本辦法有關政策待遇申請人的用人單位進行認定時,用人單位與其設立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以及同一用人單位設立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不同分支機構,均認定為不同的用人單位。
(四)勞務派遣情形
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有關政策待遇申請人屬于被派遣勞動者的,申請當年除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相應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領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綜合補貼的:
(1)申請綜合補貼時已與我市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起始時間須為2022年1月1日后(含當日)],且已連續在該單位工作滿1年并仍在該單位工作(在該單位工作的情況以在該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記錄為準);
(2)引進后在我市連續申報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滿1年;
(3)近1年以來,以勞務派遣形式在我市用工單位累計工作滿6個月,且申請綜合補貼時仍在我市用工單位工作(佐證依據以申報公告為準)。
2.申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能力提升培養資助的:
(1)申請能力提升培養資助時已與我市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連續在該單位工作滿1年并仍在該單位工作(在該單位工作的情況以在該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記錄為準);
(2)在我市連續申報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滿1年;
(3)近1年以來,以勞務派遣形式在我市用工單位累計工作滿6個月,且申請能力提升培養資助時仍在我市用工單位工作(佐證依據以申報公告為準)。
(五)政策待遇說明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政策待遇涉及高級職稱(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對不分正副高級的高級職稱(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按副高級標準執行。
(六)政策申報要求
本辦法有關政策待遇的申請時間、申請程序、申請資料等要求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布的申報公告為準。
(七)虛假申報責任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以虛假信息或資料申領本辦法有關政策待遇的,由受理審核部門駁回其申請或撤銷其享受有關政策待遇的資格,由待遇發放部門追回其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政策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除廣東省博士工作站建站資助外,本辦法有關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請須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東莞市創新人才引進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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