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落實我市人才“港灣計劃”,廣納天下英才,柔性引進重大項目、關鍵技術、“卡脖子”環節緊缺急需的自然科學類特級人才服務泉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的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以下簡稱創新實驗室),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為柔性引進自然科學類特級人才及其創新團隊而設立的創新平臺,切實在聚集和培養科技人才、產業核心技術攻克、科研成果引進轉化、產業協同創新、平臺共建共享、創新創業創造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企事業單位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供高端智力支撐。
二、本規定所稱特級人才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國家科學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以上獎項獲得者(排名前3位完成人);
(二)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負責人;
(三)諾貝爾獎(自然科學類)、菲爾茲獎、沃爾夫獎、圖靈獎、拉斯克獎、克拉福德獎等國際知名獎項獲得者;
(四)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在有效任期內的海(境)外院士;
(五)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
我市重點支柱產業和科研、醫療領域急需緊缺且層次與前述對象相當的人才,經相關部門確認,也可作為特級人才人選。
三、創新實驗室的建設、服務和管理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市院士專家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院士專家辦)承擔,具體負責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提出需要審定的重要事項和建議,以及開展對創新實驗室的審核、考核管理、示范遴選等。
四、創新實驗室主要任務包括:
(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聘請創新實驗室主任,成立學術委員會,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確定研究方向,建立規范化的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著力引進高水平高校畢業生,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
(二)科技項目合作:圍繞建設單位發展亟需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組織特級人才及其創新團隊指導和幫助建設單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開展聯合攻關和產業化項目,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品種等,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三)科技成果轉化:提高創新實驗室技術創新成果的轉化效率和水平,做好特級人才及其創新團隊的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轉化;
(四)共享科研資源:與建設單位共建創新研發平臺、公共技術中心、檢驗檢測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
(五)服務區域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創新實驗室獨立運行,構建高水平的開放創新平臺,面向區域和行業開展共性技術攻關和科技咨詢服務,輻射、帶動創新實驗室所在區域和行業創新發展。
五、創新實驗室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成立時間滿1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規范健全,主動推行黨建融入公司治理“1533”工作機制或者黨建工作積極有效的單位;
(二)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稅收不低于100萬元(事業單位、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示范基地(企業)、非營利性研究機構,省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市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不受此限);
(三)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水平較高、結構較合理的研發團隊,能夠為創新實驗室的建設、運行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引進和培養、開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條件,研究開發經費有保證,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50萬元(農業類可適當放寬);
(四)與至少1名特級人才簽約建立較為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并簽訂明確的科研攻關項目或科技創新成果、科技專利轉移轉化合作項目作為創新實驗室啟動項目;
(五)創新實驗室的啟動項目,必須是在申報創新實驗室時形成的最新合作項目。在申報前已經簽訂的、正在申報或者曾申報過政府其他部門資助的項目,均不得作為申報創新實驗室的項目。為確保啟動項目在本行業、本領域、本專業的創新性,在申報創新實驗室時,將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項目進行盲審;
(六)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有犯罪史,或觸犯法律法規涉嫌犯罪、涉黑涉惡,或在各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平臺等查詢有失信記錄的,不得申報;
(七)同一投資主體控制的關聯企業不支持重復建設創新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
六、建設單位職責:
(一)制定完善的管理規定,設立必要的辦公場所,安排落實各項科研經費和運行經費,創新實驗室經費須獨立核算;
(二)落實專門的服務管理工作人員,做好特級人才及其創新團隊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務保障,并配備至少3名本單位的優秀科研助手和1名服務人員;
(三)完成引進的特級人才及創新團隊科研成果的轉化運用及產業化,最大限度提升合作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配合市、縣兩級院士專家辦做好調研、評審、績效考評等各項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前向市、縣兩級院士專家辦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等。
七、申報時建設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泉州市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申報表》;
(二)與特級人才簽訂明確的、有實質內容的科技攻關項目或科技創新成果或科技專利轉移轉化的合作建設創新實驗室協議及項目合作協議,累計合作時間一般不少于5年,條款應包含以下內容:合作時間、合作方式、預期目標、收益分配、專利及成果分享等;
(三)創新實驗室工作細則和相關制度;
(四)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黨建工作、科協組織建設情況;
(五)上年度科研經費投入情況,上年度營銷收入、納稅情況;
(六)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特級人才資格佐證材料復印件。
八、創新實驗室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至所在縣(市、區)院士專家辦初審,市直單位直接向市院士專家辦提交申報材料;
(二)市院士專家辦組織相關專業和學科專家以盲審形式(即網絡匿名評審)審核申報項目的創新性;
(三)市院士專家辦將通過審核的創新實驗室擇優報領導小組批準認定,統一命名為“×××(建設單位全稱)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
九、創新實驗室的考核管理:
(一)管理年限不少于5年,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考核。認定滿2年后進行中期考核,認定滿5年后進行成效成果考核驗收。
(二)中期考核著重考核人才隊伍建設、資金投入、成效成果情況。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于次年再進行一次中期考核。
(三)成效成果考核側重考核人才隊伍建設及合作項目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情況。創新實驗室合作項目尚未完成的,經建設單位書面申請,可延期1年考核。
考核由市院士專家辦組織專家進行,內容包括材料審核和實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以當年發布的工作通知為準。
十、創新實驗室管理期即將期滿或期滿后,如符合以下條件,需要再續建的,由原建設單位重新申請認定:
(一)創新實驗室技術合作項目仍在進行,尚未結題的;
(二)創新實驗室技術合作項目已完成,但建設單位與引進的特級人才有新的技術合作項目的。
屬第(一)項的,不再給予補助資金支持;屬第(二)項的,視同新申報單位,享受新申報單位待遇。
十一、存在以下情況的創新實驗室予以取消資格并作摘牌處理,其已撥付的補助資金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應按相應渠道返還市財政。
(一)與引進的特級人才因故無法繼續合作的;
(二)技術合作項目因故中止的;
(三)未經批準不參加考核或者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申報及考核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建設單位被清算、破產或解體的;
(六)建設單位或其負責人觸犯法律法規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惡或在各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平臺等有失信記錄的;
(七)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撤銷的情況。
十二、中期考核合格,且在管理期內的創新實驗室,運行成效成果突出,在提升建設單位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培養創新人才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可申請參加示范創新實驗室的遴選。
十三、示范創新實驗室考評遴選程序:
(一)建設單位填寫相關表格,并準備相關佐證材料,向縣(市、區)院士專家辦申報,市直建設單位直接向市院士專家辦申報。
(二)各縣(市、區)院士專家辦對參評單位進行初評,匯總申報材料后,報送市院士專家辦。
(三)市院士專家辦組織專家評審,對申報示范創新實驗室的單位進行專業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四)市院士專家辦按照綜合成績排名順序選取1至2家,報領導小組批準認定并授予“泉州市特級人才示范創新實驗室”稱號及牌匾。已獲同級或以上示范稱號的不再參加遴選。
十四、資金支持:
(一)創新實驗室的補助資金總額為80萬元,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40%,于創新實驗室認定后撥付;第二期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30%,于創新實驗室中期考核合格后撥付;第三期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30%,于創新實驗室成效成果考核驗收合格后撥付。
(二)給予每家經認定的示范創新實驗室獎補資金15萬元,于評審認定后一次性撥付。
創新實驗室補助資金從市人才專項資金列支,示范創新實驗室獎補資金從市科協科普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補助及獎補資金僅限于創新實驗室的啟動、運行和引進的特級人才及其創新團隊的工作經費,不得用于與合作項目無關的生產經營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建設單位應對創新實驗室經費實行獨立核算,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十五、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六、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及資金。
十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泉州市科協負責解釋。
?泉州市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建設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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