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提升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指引(試行)》(國科火字〔2017〕227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條 省科技廳牽頭并會同省財政廳 、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共同組成福建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認定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指導、管理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并對認定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相關人員組成,認定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具體職責為:
(一)負責福建省(不含廈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
(二)負責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三)遴選福建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專家;
(四)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省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發布申報公告,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每年受理2次,受理時間為每年2月和10月。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福建省(不含廈門)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1)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工作場所證明材料(網上提交原件掃描件,書面提交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三)經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四)企業上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收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加蓋企業公章),并附服務(離岸服務)銷售合同(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和銷售票據(銷售發票、外匯收入核銷證明);需提供上一年度技術先進服務業務專項審計報告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
(五)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研發能力佐證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獲本省或國家科技立項證明,獲本省或國家科技獎勵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可選報);
(六)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上年度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證明(加蓋企業印章);
第七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程序:
(一)注冊登記。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原則,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技先平臺”,網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登錄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附件2),并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提交至省級認定機構。省級認定機構核對企業注冊信息,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上確認激活后,企業開展后續申報工作。
(二)企業申報。注冊成功的企業進入“技先平臺”,按要求在線填寫《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附件3,以下簡稱《申請表》)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報送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加蓋企業印章)至所在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三)初審推薦。各設區市(區)科技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國稅、地稅、商務及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檢查《申請表》是否完整、信息與相關證明文檔是否一致、首頁是否加蓋企業公章以及其他問題,符合條件的,向省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推薦意見。
(四)評審認定。根據初審推薦意見,省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組織不少于5名相關技術領域和財務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認定意見。經省認定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會商后,確定認定企業名單。
(五)公示結果。認定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等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省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認定領導小組發文認定,并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并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認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公章)。
第八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政策事宜,享受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十一條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核心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在“技先平臺”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核心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4)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分別報送紙質材料(各一式二份,加蓋企業公章)至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科技部門審核無誤后報送火炬中心備案并保留原備案編號;對企業名稱變更的企業重新核發備案編號。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在“技先平臺”填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年度信息表》(附件5),由省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國稅、地稅、商務及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跟蹤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服務機制。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于每年6月10日前填寫《**市(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年度報告(附件6)》(加蓋公章)上報省廳報備。
第十四條 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應進入復核程序處理:
1、發現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認定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提請復核的;
3、企業因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變更;
4、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
對復核證實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經復核確屬提供虛假信息的,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企業的復核由省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步核審意見,省認定領導小組確定最終意見,并通過科技部“技先平臺”備案。
第十六條 跨地區整體遷移的技先企業,在其技先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地區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七條 省市科技、財政、稅務、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認定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福州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已認定的2017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福建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本管理辦法實施。
附件(點擊下載本文即為下載附件)
1、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
2、《企業注冊登記表》
3、《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核心信息變更申報表》
5、《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年度信息表》
6、《**市(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年度報告》
福建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上一篇:福建省星創天地管理細則(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