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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星創天地管理細則(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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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星創天地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星創天地建設與管理,努力營造良好的農村創新創業環境,加快推動我省農業農村“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鄉村振興提供人才和技術支撐,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和《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星創天地是指由獨立法人機構建設與運營,面向農業農村創新創業主體,提供一站式開放性綜合服務的新型農業農村創新創業平臺,旨在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運作方式,利用線下孵化載體和線上網絡平臺,聚集創新資源和創業要素,營造低成本、專業化、社會化、便捷化的農村創新創業環境。

      第三條 星創天地建設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突出面向農業農村主導產業、強化共享服務、實行績效評估、擇優重點扶持、實施優勝劣汰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星創天地的建設主要依托具有較強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的涉農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市級)、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服務機構。

      第二章  

      第五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星創天地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星創天地建設與管理制度,宏觀指導星創天地的建設和運行;組織星創天地建設的申報、認定、評估、調整和撤銷。

      第六條 省直部門、本科高校和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職能部門,以下相同)是星創天地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和地區星創天地的申報與推薦工作,配合省科技廳開展星創天地認定和評估工作;支持星創天地的建設和運行,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七條 運營單位是星創天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負責組織星創天地建設、運行和管理;為星創天地的建設和運行提供人、財、物和技術支持,配合做好星創天地的認定和評估工作。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星創天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企業(團隊)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日常服務等完善的管理文件。

      (二)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務隊伍。能滿足創業者需求的由科技特派員、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技術專家等組成的不少于5人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3名。

      (三)具備基本的服務設施。可自主支配場地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創業工位不少于15個。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之和不低于總面積的90%,能為入駐企業、創業團隊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會議室、洽談室等公共辦公場地及創業培訓、檢測、商務、寬帶網絡等相關服務。

      (四)具備一定的科研開發條件和成果轉化能力。立足各地農業農村主導產業和區域特色產業,有明確的技術依托單位,具有一批適用的技術成果,有不少于50畝的種植養殖試驗示范基地或一定規模的加工基地(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

      (五)具備“互聯網+”網絡平臺(線上平臺)。通過線上交易、交流、宣傳、協作等,促進農村創業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進商業和服務模式創新。

      (六)具有較好的創業孵化基礎。已吸引入駐的創客、創業團隊或初創企業不少于10個,其中創業企業數量不少于3個。入駐創客、創業團隊、企業經營項目應符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

      第九條 星創天地由運營單位自行建設,達到星創天地條件后,可申請省科技廳組織評估。申請者須填報提交《福建省星創天地申請表》,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估,實地核查申請材料和數據。評估合格者,省科技廳授予“福建省星創天地” 稱號及牌匾,并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 星創天地主要任務:

      (一)集聚創業人才。聚集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科技人員發揮職業專長,到農村開展創業服務;吸引科技人員、大學生、返鄉農民工等深入農村創新創業。

      (二)技術集成示范。整合科技資源和要素,開展農業技術聯合攻關和集成創新,形成一批適用的農業農村科技成果。通過線上線下結合,推進“互聯網+”現代農業,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三)創業培育孵化。集聚一批企業家、創業投資人、專家學者、科技特派員等任兼職創業導師,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與培訓,提升創業者能力。

      (四)科技金融服務。舉辦各類投資洽談活動,搭建投資者與創業者的對接平臺。

      (五)創業政策集成。梳理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協助企業落實科技、財稅、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優化創業環境。

      第十二條 星創天地實行年度總結報告制度,星創天地應于每年1月31日前上報上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度工作計劃經運營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

      第四章 評估與獎勵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星創天地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福建省星創天地申請表規定的目標和任務,定期開展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 績效評估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現場考察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的原則,主要對星創天地的建設進展情況與運行業績等方面進行考評。

      第十五條 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績效評估為優良的給予后補助經費支持;對于績效評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行文摘牌,退出星創天地管理;不參加績效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星創天地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中涉及項目和經費的管理按《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件:福建省星創天地申請表(點擊下載本文即為下載該附件


      福建省星創天地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星創天地建設與管理,努力營造良好的農村創新創業環境,加快推動我省農業農村“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鄉村振興提供人才和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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