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體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和引導作用,努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切實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助力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8〕1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閩政〔2021〕4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金〔2020〕19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創新驅動發展為導向,以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為目標,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銀行機構、保險公司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為合作機構開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業務(以下簡稱“科技貸”),為本方案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對于“科技貸”業務的風險由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以下簡稱“風險分擔資金池”)、企業、相關合作機構等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
二、服務對象
本方案所稱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含單列市)依法設立、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標準的科技型企業(若國家出臺新的認定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包括國家及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科技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獲得“科技進步獎”、專利權、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企業、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企業類)。省科技廳通過“金服云”平臺、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發布名單。
本方案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原則上應具備正常生產經營條件,無安全、質量、環保、誠信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無不良信用記錄,重點支持以下領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一)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石墨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海洋高新等領域。
(二)清潔能源、節能環保和碳減排技術三個碳減排重點領域。
三、合作機構
(一)凡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銀行機構、保險公司、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均可作為合作機構參與“科技貸”業務:
1.自愿接受本實施方案的規定,有意愿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
2.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科技貸”業務工作,積極開發各類科技金融產品;
3.符合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監管標準,無違規經營行為和不良記錄。
(二)鼓勵合作機構辦理“科技貸”業務時,協助貸款企業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補助等形式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三)支持合作銀行機構運用碳減排支持工具等央行資金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針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貸款效率。
四、合作內容
本方案下的“科技貸”主要用于滿足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生產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貸款期限一年以內,可采取分期或者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自助可循環等方式,鼓勵合作機構為到期貸款提供無還本續貸服務;借款企業一般只需提供不高于貸款額度30%的合格抵(質)押物,最高不高于貸款額度50%的合格抵(質)押物(若超出上述比例,需作合理說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含保險費及擔保費等)原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最高不超過1.9倍。對實力較強、成長性較好的續貸客戶,應考慮適當降低貸款成本。
按合作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一)“銀政保”模式。銀政保模式是指銀行機構為投保貸款保證保險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辦理信貸業務,由銀行機構、保險公司、風險分擔資金池按約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單戶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1.合作保險公司提供貸款保證保險服務,保險費率為貸款金額的1%。
2.發生風險時,合作保險公司承擔逾期貸款本金20%的損失;合作銀行機構承擔逾期貸款本金30%的損失以及全部利息損失;風險分擔資金池承擔逾期貸款本金50%的補償責任,以風險分擔資金池全部金額為限。
(二)“銀政擔”模式。銀政擔模式是指銀行機構通過擔保增信,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辦理信貸業務,由銀行機構、擔保機構、風險分擔資金池按約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鼓勵擔保機構與再擔保機構進行合作,按照約定比例對擔保進行風險再分擔。單戶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1.合作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擔保費不高于貸款金額的1%。
2.發生風險時,合作銀行機構承擔逾期貸款本金20%的損失以及全部利息損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貸款本金80%進行風險分擔,符合《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閩財金〔2019〕20號)規定條件的,貸款損失按規定分擔比例進行分險。符合《福建省融資擔保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金〔2019〕34號)規定條件的,省再擔保機構風險分擔比例可提高至40%。其中,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條件的,由省再擔保機構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申請分險。符合“小微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使用規定,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項目且代償熔斷率在5%以內的,風險資金池再分險20%。
(三)“銀政”模式。銀政模式是指銀行機構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辦理信貸業務,由銀行機構、風險分擔資金池按約定承擔風險責任的模式。單戶貸款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續貸三年且成長較好的企業可將額度上限提高到5000萬元。
發生風險時,合作銀行機構承擔逾期貸款本金50%的損失以及全部利息損失;風險分擔資金池承擔貸款本金50%的補償責任,以風險分擔資金池全部金額為限。
五、運作流程
(一)申貸。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可向合作銀行機構提出“科技貸”申請,也可以通過“金服云”平臺、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提出申請,并按要求附送相關材料。合作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共同審查,并向該企業提供相關業務咨詢和相關信息。審查結果由受理的機構及時通知該企業。
(二)放貸。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接到資格審查批準通知后,應先向合作機構提供所需的申貸及支撐材料,待授信獲批后,合作機構與其簽訂借款、保險合同(如有)、擔保合同(如有)并給予放貸。合作期間,從受理貸款申請到審批完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合作機構間應緊密合作,共同優化操作流程,依據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結合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實際情況,優先提供相應的綜合金融服務,提高審貸、放貸等相關服務的工作效率。
(三)續貸。貸款期滿前一個月,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可向合作機構提出續貸申請,合作機構應按有關續貸政策簡化辦理手續。
(四)備案。合作機構應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通過“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報備上一個月發放貸款的貸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并報送上一個月貸款發放、回收及賠付等相關數據報表。每年12月應于當月31日前完成備案工作。逾期未報備的,視作不在風險分擔資金池支持范圍。
六、風險監管
(一)合作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承擔“科技貸”實施工作,對業務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根據自身機構要求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逾期催收等環節的各項工作,全程嚴格把好業務管理質量關。
(二)“科技貸”發放后,合作機構發現貸款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放貸機構有權采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等風險控制措施,對貸款企業經營困難發生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合作機構有權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或予以清收。
(三)在貸款期限內,貸款企業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為其提供融資的合作機構及跨部門工作小組提供財務情況、業務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應建立嚴重失信行為人數據庫,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惡意逃廢債企業的聯合懲戒,進一步提高企業的違約成本,增強合規守信意識。
(四)設置考核獎懲制度。
1.省科技廳、省金融辦負責對全省“科技貸”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每年對參與地區和合作機構進行考核。對組織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和貸款額度多、貸款損失率低的參與地區和合作機構,給予表彰。
2.設置風險警戒線,對單個合作機構在三種模式中合計貸款逾期率超過5%時,暫停該機構該模式新增業務辦理(即暫停客戶新增貸款發放)并向跨部門工作小組進行報告,后續若貸款逾期率恢復至5%以內時經合作機構和跨部門工作小組商議同意后,可重啟該模式新增業務辦理。
(逾期率是指某一時點“科技貸”本金或利息逾期對應的貸款余額占總的貸款余額的比重)
(五)若受授信政策、財政預算等因素影響,本方案難以繼續有效執行,跨部門工作小組與合作機構可共同決議終止執行本方案。決議生效后,已簽合同未履行完畢的存量授信繼續履行,不受合作方案終止的影響。對本方案下正常生產經營、仍有資金需求的企業,合作機構應以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在3年內實現存量客戶的穩步退出或替換原授信方案。
七、風險補償
(一)貸款發生逾期后,合作機構應及時向省科技廳通報情況,并按有關規定組織催收。
(二)逾期超過1個月(含)未償還貸款本金或超過2個月(含)未償還貸款利息且合作銀行機構已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及合作機構賠付達到補償標準的,啟動補償程序,各方按約定承擔補償責任。補償程序履行完畢后,將貸款逾期企業的債務主體、企業高管、債務擔保人等列入嚴重失信行為人數據庫,并在“金服云”平臺、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披露,進行聯合懲戒。
(三) 屬于融資擔保政策范圍的,發生的損失扣除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由省再擔保和融資擔保公司先行代償。省再擔保公司審核后,按風險補償渠道和程序要求,向有關方面申請撥付補償資金,屬于風險資金池負擔部分由省再擔保公司按程序申請。
不屬于融資擔保政策范圍的,貸款發生損失時,合作機構申請風險補償,需向省科技廳提供申請風險補償的書面申請,包括福建省“科技貸”補償申請表、福建省“科技貸”補償申請報告、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如有)、擔保合同(如有)、借款借據、貸款催收單、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報告(從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獲取)、《營業執照》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上述復印材料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省科技廳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提出風險資金池分擔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并撥付資金。
(四)“科技貸”補償資金將發放至合作機構書面申請中指定賬戶。如果跨部門小組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合作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不符合本方案約定的“科技貸”條件,并經由合作機構確認屬實,可以拒絕給予補償。
(五)申請補償同時,合作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貸款企業、被擔保企業和反擔保方積極開展追收事宜,每半年度向省科技廳作書面報告。追回的款項在扣除實現債權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后,由風險分擔資金池和各合作機構按約定風險分擔比例分配。
(六)風險分擔資金池資金來源包括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金〔2020〕19號)規定安排的專項補償資金。
八、管理部門
省科技廳是“科技貸”工作的牽頭部門,牽頭成立由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工信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門組成的跨部門工作小組。跨部門工作小組主要負責“科技貸”工作的協調推動、補償支出審定和實施效果評估等工作。省科技廳主要負責開展企業需求調查,定期開展方案實施效果評估,擬定“科技貸”的補償支出方案報工作小組審定。省金融辦負責做好合作機構后期協調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做好風險分擔資金池籌集、制定績效方案、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省工信廳負責配合科技廳提供符合“科技貸”服務對象名單等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信貸投放,將“科技貸”納入信貸政策管理范圍,并對符合央行再貸款資金發放條件的優先給予支持。
九、附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方案(試行)》(閩科財〔2018〕16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建省“科技貸”補償申請表(一式五份)——下載本文即為該附件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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