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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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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福建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和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強輻射帶動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與農戶緊密聯系,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定、省政府批準后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組織形式。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正常經營2年以上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經營產品。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交易額)的70%以上。對農產品銷售收入(交易額)超過10億元的企業可適當放寬占比要求。

      3.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原中央蘇區和扶貧開發重點縣(名單附后)360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4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原中央蘇區和扶貧開發重點縣120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1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原中央蘇區和扶貧開發重點縣400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5000萬元以上。以種業、花卉、中藥材、生物質利用為主導產業的企業可在以上規定標準上降低20%。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原中央蘇區和扶貧開發重點縣2.5億元以上,其他地區3.2億元以上。

      5.農產品電商企業年銷售收入規模:原中央蘇區和扶貧開發重點縣2億元以上,其他地區2.5億元以上。

      6.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應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產銷率達90%以上。

      7.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8.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帶動農業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方式帶動農戶發展。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或其它方式帶動農戶的數量達到1200戶以上,且通過從上述利益聯結主體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9.競爭能力。在本省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較高水平,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生產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的企業納入省級農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體系,實行一品一碼、源頭賦碼,且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10.申報企業原則上是農業產業化設區市級龍頭企業。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6、7、8、9、10款要求的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可以申報作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4、6、7、10款要求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可以申報作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5、7、10款,以及第6款中“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應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要求的農產品電商企業,可以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創新能力強、資源優勢明顯、產業增值效益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并緊密帶動農戶的農業企業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鼓勵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參與鄉村振興以及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創建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的農業企業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對申報前2年銷售收入增長都不低于30%,以及與建檔立卡貧困戶建立穩定農產品產銷關系或者幫扶關系的農業企業優先支持申報。

      第七條 申報材料

      1.企業申請報告,附企業簡介(含企業成立時間、主要經營業務、發展歷程、組織結構、主要成就、發展前景、參與扶貧和帶動農戶等情況)。

      2.企業申報情況表(格式另文下達)。

      3.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

      已上市或省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申請直接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提供第1、2款材料和與券商簽約合同復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直接向注冊所在縣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遞交申報材料。

      2.縣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對企業填報的帶動農戶情況進行核實并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經征求當地發改、財政、商務、林業、海洋漁業、人行、稅務、金融監管、證券監管、供銷等部門意見,報縣級政府同意后,由縣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正式行文連同企業申報材料報設區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

      3.設區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復審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改、財政、商務、林業、海洋漁業、人行、稅務、金融監管、證監、供銷等11個部門建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工作。

      第十條 在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監測期間,從農業、林業、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專家組建專家組,負責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審和監測評估,必要時可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進行審查。專家組成員名單、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商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提出。

      第十一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1.專家組根據各設區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上報的企業固定資產、銷售收入等指標和相關材料進行評審,并吸納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后提出綜合評審意見。

      2.省農業農村廳匯總專家組評審意見,報聯席會議審定后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對外公示。

      3.省農業農村廳將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名單報省政府批準后,由農業、發改、財政、商務、林業、海洋漁業、人行、稅務、金融監管、證監、供銷等部門聯合認定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并發文公布、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對已上市或列入省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名單的、達到本辦法認定標準并已完成股改、與券商簽約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十三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可享受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福建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福建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和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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