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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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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和發展新型研發機構若干措施的通知》《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和發展,推動我市產學研用合作和優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轉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各類主體在廈設立新型研發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是指發起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國際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組織。

        第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符合廈門市“雙千億”工作方向,圍繞生物醫藥、物聯網、大數據、集成電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基建等未來產業重點領域,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科技企業孵化等活動的科研實體,主要功能包括:

        (一)開展技術研發。開展前沿技術工程化開發、關鍵共性技術、支柱產業核心技術的研發,解決產業發展中的技術瓶頸。

        (二)孵化科技企業。以技術成果為紐帶,聯合產業基金和社會資本,積極開展科技型企業的孵化和育成。

        (三)轉化科技成果。構建專業化技術轉移體系,完善成果轉化體制機制,開展技術服務,加快推動科技成果向市場轉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團隊在我市創新創業,培養和造就高層次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

        第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不包括主要從事生產制造、計算機編程、教學教育、檢驗檢測、園區管理等活動的機構或單位。

        第六條  市科技部門負責我市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政策兌現、服務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廈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的獨立法人機構,并穩定運營1年以上。

        (二)擁有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在廈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三)能夠正常運營,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年度研究開發經費(經第三方中介機構按照會計準則審計)投入占年收入總額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開發經費(不含廈門市、區級財政扶持資金)投入達200萬元以上。

        (四)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40%以上。

        (五)年度合同研發、科技服務和股權投資收益占年收入總額的30%以上。

        第八條  進一步滿足以下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認定為廈門市重大研發機構:

        (一)在廈辦公和科研場所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含軟件開發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萬元。

        (二)年度研究開發經費(經第三方中介機構按照會計準則審計)投入占年收入總額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開發經費(不含廈門市、區級財政扶持資金)投入達500萬元以上。

        (三)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40%以上。

        (四)具有核心研發團隊和核心技術,已孵化和引進2家以上科技型企業,或合同研發、科技服務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投資主體為央企、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等大型企業,或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且與廈門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部門簽定合作協議的重大研發機構,可將申報條件適當放寬至非獨立法人機構。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條  經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初創期建設經費補助。首次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

        (二)新購科研儀器設備補助。給予首次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以非市、區級財政扶持資金購入的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50%的后補助,補助總額最高3000萬元。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認定前購置儀器設備一次性補助,或選擇認定后,按年度連續補助,但總補助期限不超過5年。

        (三)創辦企業補助。對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廈創辦或參股的企業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給予研發機構2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經認定為重大研發機構的,進一步享受以下政策:

        (一)增加初創期建設經費補助。新型研發機構自認定起5年內升級為重大研發機構的,建設經費可予以補足至500萬元。

        (二)提升新購科研儀器設備補助。給予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5年內補助總額最高2000萬元,獨立法人的最高補助額提升至5000萬元,儀器設備補助超出3000萬元部分,按市、區財政體制分擔。

        我市主動策劃布局的新型研發機構,登記注冊后經市政府批準,可先行給予非市、區級財政扶持資金購入的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25%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自申請之日起2年內未通過重大研發機構認定的,被扶持機構應按通知全額退還補助資金,不予退還的,市科技部門應依法追回補助資金。

        (三)績效考核獎勵。對重大研發機構、“一事一議”方式扶持的特別重大研發機構,每2年開展1次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最高500萬元(含研發機構創辦企業補助)的績效獎勵,每家機構至多可獲2次獎勵。

        (四)科技項目支持。鼓勵其牽頭組織聯合攻關、搭建公共科技平臺、實施重大產業化項目、申報高校院所產學研項目等。

        第十二條  “一事一議”方式引進的重大研發機構,已享受落地經費補助的,不再享受初創期建設經費補助。

        第十三條  同一研發機構已享受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科研儀器設備補助和我市企業研發經費補助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辦法的新購科研儀器設備補助。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廈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申請書;

        (二)申報單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研發場所證明;

        (四)非廈門本地財政資金購置的研發儀器設備清單;

        (五)年度財務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年度合同研發收入、科技服務收入和股權投資收益清單,并附研究開發活動明細表;

        (六)研發機構人員清單;

        (七)引進和孵化企業的資料。

        第十五條  市科技部門負責開展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和政策兌現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提交材料、受理時間、受理地址、聯系方式。

        (二)受理申報和形式審查,確認申報材料完整性,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收件清單。

        (三)專家考評,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市科技部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作為專家考評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明確考評意見。

        (四)結果公示,根據專家考評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在市科技部門官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研發機構,市科技部門應調查核實。

        (五)發文公布當年度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名單。

        (六)政策兌現,新型研發機構填寫兌現政策申請表,經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自發文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前應申請重新認定,有效期內方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十七條  市科技部門將委托專業機構對重大、特別重大研發機構每2年考核1次,主要考核其研發條件、創新能力、人才團隊建設、成果轉化效益、運行管理能力、孵化高新技術企業情況等方面,考核辦法由市科技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級:

        (一)考核優秀的研發機構,按其評估期內的扣除科研儀器設備購置費后的研發經費投入額,按50%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考核合格的研發機構,按其評估期內的扣除科研儀器設備購置費后的研發經費投入額,按30%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考核不合格的研發機構,取消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重新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不再享受初創期建設經費補助和新購儀器設備補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填寫申請材料,對于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列入失信名單,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已通過認定的機構在有效期內如有失信或違法行為,將撤銷其資格,并依法追回全部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事項的,應在變更后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部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有效期不變,如未在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或變更后資格核實不通過的,取消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二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未按規定參與考核的,取消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二十二條  對違規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的事務所,限制其3年內不得參與廈門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相關事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廈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廈科聯〔2019〕15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和發展新型研發機構若干措施的通知》《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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