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271號)落地落細,切實幫助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渡過難關、恢復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助企紓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務業普惠性紓困扶持措施
(一)全面落實國家稅費減免政策
1.全面落實國家減稅政策。落實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落實擴大“六稅兩費”適用范圍優惠政策,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規定在50%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實2022年國家加大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力度政策,中小微企業2022年度內新購置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折舊年限為3年的可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可減半扣除;企業可按季度享受優惠,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2022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依法給予減免。建立財政、稅收等部門聯動機制,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優化辦稅服務。(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延續實施社保費減免。2022年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在2022年度將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繼續推行“免申即享”。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直接向參加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穩崗返還補貼。(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分類實施房租減免政策
3.2022年對省內承租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3個月租金,其中,對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減免3個月的基礎上增加至減免6個月租金。鼓勵各州、市統籌各類資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對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2022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依法給予減免。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省商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稅務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擴大有效金融供給
4.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2022年引導銀行用好2021年兩次降低存款準備金率釋放資金,加大再貼現使用力度,優化再貸款限額管理,發揮好貨幣政策工具的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優先支持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落實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場化工具引導作用,按季度開展利率互換,對地方法人銀行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持續增加普惠小微貸款投放。督促金融機構做好延期還本付息政策接續,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對正常經營的服務業市場主體自主協商續貸業務辦理,不得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保持合理流動性。引導金融機構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共享,商務部門將重點商貿流通企業名錄與金融機構實現共享,運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交易流水、經營用房租賃以及有關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數據,提升金融機構風險定價能力,創新推廣隨借隨貸、隨借隨還等信貸產品。鼓勵符合條件的餐飲企業、零售企業、旅游企業、交通運輸企業、航空公司等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云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稅務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繼續推動金融系統減費讓利。落實好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下行、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下調政策,引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督促指導金融機構按規定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減輕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壓力。(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積極開展“三亂”治理
6.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行為,研究實施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開展涉企違規收費治理,完善整治涉企亂收費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防止對服務業的各項助企紓困政策效果被“三亂”抵消。聯動線上線下,開展形式多樣的促消費活動。(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針對性扶持紓困措施
(一)餐飲業紓困扶持措施
7.各州、市按屬地疫情防控要求將餐飲企業員工納入重點人群組織開展定期核酸檢測,對核酸檢測給予不低于50%比例的補貼支持,由商務和市場監管部門共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確定企業名單。強化餐飲企業防疫管理,對餐飲企業防疫、消殺支出給予補貼支持。省級統籌相關資金對各州、市予以一定補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8.降低平臺服務費。引導外賣等互聯網平臺企業進一步下調餐飲業商戶服務費標準,降低相關餐飲企業經營成本。引導互聯網平臺企業對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餐飲企業,給予階段性商戶服務費優惠。(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9.在確保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基金備付能力達24個月以上的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可對當地餐飲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失業保險政策,符合條件的餐飲企業提出申請,經參保地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緩繳,期限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餐飲業中小微企業重點提供融資增信支持,依法依約及時履行代償責任,積極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續保續貸。省級財政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資、提供融資擔保費用補貼。(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1.鼓勵保險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擴大因疫情導致餐飲企業營業中斷損失保險的覆蓋面,在嚴格執行報備條款費率基礎上根據風險水平適當降低保費,提升理賠效率,提高對餐飲企業的保障程度。鼓勵有條件的州、市給予保費補貼。(云南銀保監局、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2.補齊養老助餐服務短板。鼓勵餐飲企業開展新時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設,鼓勵社區餐飲店、中央廚房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各州、市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對老年人助餐服務的餐飲企業在租金和運營上給予適當支持。不得強制餐飲企業給予配套優惠措施。(省商務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零售業紓困扶持措施
13.各州、市按屬地疫情防控要求將零售企業員工納入重點人群組織開展定期核酸檢測,對核酸檢測給予不低于50%比例的補貼支持,由商務和市場監管部門共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確定企業名單。強化零售企業防疫管理,對零售企業防疫、消殺支出給予補貼支持。省級統籌相關資金對各州、市予以一定補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4.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資金,統籌現有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加大縣域商業體系、城市商業體系建設支持力度,加強政策支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一個上行(農產品上行)”和“三個下沉(供應鏈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務下沉)”、城市商業體系建設提升行動。(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鄉村振興局、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省郵政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在確保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基金備付能力達24個月以上的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可對當地零售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失業保險政策,符合條件的零售企業提出申請,經參保地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緩繳,期限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加強零售企業金融支持力度。實行零售企業名單制管理,對于商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應急保供、重點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設等名單企業,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適當降低貸款利率。鼓勵有條件州、市結合實際對名單內企業予以貸款貼息。(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7.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零售業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依法依約及時履行代償責任,積極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續保續貸。省級財政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資、提供融資擔保費用補貼。(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旅游業紓困扶持措施
18.2022年繼續實施旅行社暫退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維持80%的暫退比例,鼓勵有條件的州、市進一步提高暫退比例。加快推進保險代替保證金試點工作,擴大保險代替保證金試點范圍。(省文化和旅游廳、云南銀保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在確保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基金備付能力達24個月以上的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可對當地旅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失業保險政策,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提出申請,經參保地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緩繳,期限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完善常態化銀企對接機制。建立健全重點旅游企業項目融資需求庫,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預期發展前景較好的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旅游演藝、鄉村旅游經營單位、星級酒店、旅行社等重點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加大信貸投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1.通過工會活動和政府采購促進消費。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將符合規定舉辦的工會活動、會展活動等的方案制定、組織協調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細化要求,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合理確定預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旅行社支付資金。政府采購住宿、會議、餐飲等服務項目時,嚴格執行經費支出額度規定,不得以星級、所有制等為門檻限制相關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財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2.降低旅游業企業融資成本。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增加旅游業有效信貸供給,落實重點企業融資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重點企業融資風險監測。引導金融機構合理降低新發放貸款利率,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旅游企業主動讓利。對文旅企業2022年新增的流動資金貸款,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貼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業同一筆貸款,已享受國家和省級其他貸款貼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復補助。(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對符合條件的、預期發展良好的旅行社、住宿、旅游演藝等領域中小微企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總結推廣紅河州、玉溪市、昭通市等地區首貸服務中心做法,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展民宿貸、銀稅貸等產品業務,為旅游相關初創企業、中小微企業和主題民宿等個體工商戶分類予以便捷有效的信貸支持。(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公路水路鐵路運輸業紓困扶持措施
24.全面落實交通運輸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2022年暫停鐵路運輸企業預繳增值稅一年政策。落實2022年免征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政策。(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5.加大新能源汽車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支持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車,繼續按照既定標準給予購置補貼,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領域購置車輛。省級安排資金,對2021年底前建成的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助。鼓勵有條件的州、市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用于存在困難的新能源出租車、城市公交運營等支出。(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運輸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強信息共享,發揮動態監控數據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符合道路水路運輸企業特點的動產質押類貸款產品,盤活車輛、船舶等資產。鼓勵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對信用等級較高、承擔疫情防控和應急運輸任務較重的交通運輸企業加大融資支持力度,相關主管部門按月梳理提供企業清單供金融機構參考。(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省交通運輸廳、民航云南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云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民航業紓困扶持措施
27.落實2022年暫停航空運輸企業預繳增值稅一年政策。(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民航云南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8.統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財力,支持基地航空公司和機場做好疫情防控。加快研究制定云南省航線培育補貼政策,支持新開、加密和恢復航線。(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云南監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9.統籌資源加大對民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支持力度。繼續通過民航發展基金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機場和直屬機場運營、安全能力建設等予以補貼,對民航基礎設施貸款予以貼息,對機場和空管等項目建設予以投資補助。鼓勵積極申報專項債券,用于支持民航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省財政廳、民航云南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0.加大民航業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樞紐機場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機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云南證監局、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精準實施疫情防控措施
(一)落實“四個精準”防疫措施
31.壓實屬地、部門、單位(企業)、個人四方責任,認真落實嚴格、科學、精準的疫情防控措施,堅決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過度防控”兩種傾向,有效恢復和保持服務業發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準監測機制,運用大數據手段建立餐廳、商超、景點、機場、港口、冷鏈運輸等服務業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從業人員庫,落實重點人員和高風險崗位人員核酸檢測頻次,做到應檢盡檢。二是提升精準識別能力,確保疫情在服務業場所發生時全力以赴抓好流調“黃金24小時”。三是強化精準管控隔離,科學精準定位服務業重點、高危人群,對密切接觸者和密接的密接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其他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類管理。四是推廣精準防護理念,餐飲、零售、旅游、交通客運、民航等行業和相關服務場所工作人員做到疫苗應接盡接,建立工作人員每日健康監測登記制度,增強從業人員和公眾疫情防控意識。(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落實“五個不得”防疫要求
32.嚴格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防疫政策“五個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風險地區人員返鄉;不得隨意擴大中高風險地區范圍;不得隨意將限制出行范圍由中、高風險地區及所在區(縣)擴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對低風險地區人員采取集中隔離管控、勸返等措施;不得隨意延長集中隔離觀察期限。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服務業行業提出精準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應規定進行封城、封區,不得非必要、不報批中斷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經流調、無政策依據對住宿餐飲、商場超市、景區景點、電影院及相關服務業場所等實施關停(關閉堂食)措施、延長關停時間。三是不得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政策要求基礎上擅自增加對服務業的疫情防控措施。確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區、中斷交通等措施或在現行基礎上加強疫情防控力度的,須按程序報經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同意后實施。統籌云南省疫情防控措施總體要求,針對服務業行業特點,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層層加碼問題反映、核實、糾正專項工作機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統籌協調。發展改革部門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做好形勢分析,積極主動做好市場預期引導有關工作,強化儲備政策研究。各責任部門要加大執行落實工作力度,對可直接實施政策立即組織實施,需進一步細化的政策措施抓緊制定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和專項配套支持政策,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確保政策實施盡快見效。
(二)強化主動服務。加大政策宣傳貫徹力度,確保政策有效傳導至市場主體,及時跟進解讀已出臺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及時回應社會訴求和關切。各有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聯系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指導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相關紓困扶持措施。
(三)強化監督落實。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特點,及時跟蹤研判相關困難行業企業恢復情況,加強政策評估,建立工作臺賬,按月梳理實施效果、存在困難問題及工作建議等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辦公廳定期對各行業市場恢復情況進行通報。
云南省原有措施與本措施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措施為準。
云南助企紓困政策




